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XX(XXXXXXXXXXXXXXXXXX),男,1981年6月29日生,户籍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一街1委六合小区**楼****;因本案于2017年10月19日被上海市。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XX犯诈骗罪一案,于2014年X月X日作出(2014)普刑初字第X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X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瞿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李XX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X。2013年X月X日,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二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姜**。2013年8月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本案于2013年12月5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10日被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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