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反诉被告):广东XX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XX镇XX工业城XX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黄XX,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XX,广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XX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XX市。 法定代表人:潘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女。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XX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新区XXXX路****。 法定代表人曹XX,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X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X装饰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XX路益商大厦**。 法定代表人: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X,该公司法务经理。

原告:上海XX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X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吉田XX,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陈X,女,1986年1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XX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凌建豪,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东,江苏XX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提升服务体验品质

专业律师、专业团队

及时沟通注重效率

以法律为准绳

